昨日,山東德州的代表們提交了一份關于制定《山東省城市供熱條例》的議案,議案提出,供熱管理辦法出臺6年,但缺少必要罰則,"看天供暖"應寫進法規。
《條例(草案)》中提到,市、縣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和氣候變化,決定當地居民供熱起止時間,即看天供暖。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連續停止向用戶供熱24小時以上的,供熱單位應按照停止時間減收用熱費。供熱單位違反本規定而損害用戶用熱權益的,用戶可要求供熱單位退還所交的用熱費,并給予本采暖期所交熱費兩倍賠償。
不過,筆者更為好奇的是,《山東省城市供熱條例》的議案中,提到的"看天供暖",具體該如何實施,如何制度化?
1."看天供暖"的優勢在于可以節省供暖資源。
隨著2013年1月份一個月之內5次大霧的侵襲,并且連著幾天全國都處在重度污染的陰霾天氣之下,而造成空氣污染的原因之一,就是冬季供暖燃煤所產生的污染氣體。
從長遠的角度講,實行"看天供暖",實際上是縮短了供暖時間,相應地,供暖所產生的污染氣體也會減少,所使用的供暖資源也會節省不少,供暖公司也會節省一大筆開支,綠色供暖的目標,也會早日到來。
2."看天供暖"的標準如何制定?
《條例(草案)》中提到了要根據當地的氣候來決定最終的供暖時間,這個時間是怎么界定呢?畢竟北方的氣候往往瞬息萬變,一天的氣溫低于多少度,供熱公司可以供暖,高于多少度,就可以停止供暖?而這個溫度,是否也適合當地的百姓。畢竟地理條件的不同,溫度也會有所差異,如果真的實施了這個制度,會不會因為"一度之差",而加速用熱用戶與供熱公司或者物業的矛盾?
3."看天供暖"的制度是否也適合年邁的老人?
對于身強力壯的年輕人,即使冬季室內溫度不達標,或許還能扛得住。但是年邁的老人呢?是否也適合"看天供暖"的制度?舉個例子,比如某天的天氣溫度在不供暖的范圍之內,但是這個溫度對于老人來說還是有些低。供熱公司又該如何平衡這兩者之間的關系?
綜上所述,采暖散熱器網采暖專家認為,"看天供暖"制度的實施,還需聽取百姓的意見。所謂因地制宜、因時制宜,卻也給了不少供熱公司不供暖的理由。彈性化大了,制度化卻低了。
冬季供暖是影響空氣質量的殺手?/news_zx.asp?id=20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