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停暖協議是否簽對了委托人?
供暖期,用戶無論是要求供暖,還是終止合同,都需要與供暖公司簽訂相應的合同。而實際的工作中,供暖公司為了工作的方便,常常將收取供暖費的工作交予小區物業管理。這期間,問題就出現了。如果涉及到合同,用戶是該跟誰簽訂合約,才算走正規的程序?
這不,家住山西的一位用戶就遇到了類似上述的問題。2011年11月,這位用戶由于供暖期供暖不足,與小區物業協商簽訂了停暖協議,而到2012年1月份,當地的供暖公司要求這位用戶繳納2011-2012年供暖季的供暖費用2755.2元。
對此,這位用戶找到小區物業負責人,負責人稱,物業公司作為代收人,只負責協助供熱公司,向住戶收取采暖費。之后,由于這位用戶拒不繳納供暖費,當地供暖公司將其告上了法庭。
或許,發生在上述用戶身上的事情,還有很多家庭沒有遇到過,但是至少給了大家一個警醒,簽訂合同的對象,一定要核實清楚。
針對這件事,律師給出了最終的答案:
與這位用戶構成供暖合同關系的是當地的供暖公司,不是物業,小區物業與供暖公司只是委托代理合同關系。因此,如果用戶發現家中供暖不足,應及時通知供熱取暖合同的相對方供暖公司,讓供暖公司予以處理。但是如果用戶找到無權決定更改供熱管道的物業公司協商,擅自切斷了供熱管,結果就是物業公司對她行為的認同不等同于熱力公司的認同,現熱力公司不認可,該行為應認定無效,
因此,如果用戶找不到證明供暖公司供暖不足,違約在先的證據,最終法院的判決一定是要求用戶補繳供暖費。
電能供暖小區按何標準繳費?</news_zx.asp?id=2008>
采暖費以何種方式收取最合理?/news_zx.asp?id=19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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